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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综合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2
 

华中农业大学综合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科技开发和管理中取得成果或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成果或贡献是指学校教职工个人或集体以华中农业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受奖励个人为第一完成人(或责任人)所取得的。

 

第二章 教学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

获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奖励标准为颁奖部门奖金额(不含用作项目建设的经费)的0.5倍。

获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人。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奖励标准

获批国家“质量工程”中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基地、特色专业、优秀教学团队等,奖励2.0万元/项。相应省级项目,奖励1.0万元/项。

获国家教学名师奖,奖励2.0万元;获湖北省教学名师奖,奖励0.5万元。

第五条 教材建设奖励标准

获国家精品教材,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奖励2.0万元/种,获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奖励1.0万元/种。

新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0.5万元/种,新编其他规划教材奖励0.3/种。

第六条 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竞赛、学科竞赛等奖励标准

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竞赛、学科竞赛(包括数学建模、机械设计、电子设计、广告设计等)等,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项、1.0万元/项;获省级一等奖,奖励0.5万元/项。

在国际大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奖的,奖励标准参照国家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章 科技成果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标准为颁奖部门奖金额(不含用作科研的经费)的0.5倍。

获国家级创新群体(团队),奖励4.0万元;获教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奖励2.0万元;获省级科研创新团队,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等刊源收录的(不含论文摘要、短评、简讯等),按以下办法和标准奖励:

SCI论文影响因子(IF)小于5SSCIAHCIEI按每篇0.25万元核发到学院,由学院根据学科分类指导原则提出奖励办法,奖励到个人。

SCI论文影响因子等于或大于5的论文由学校单独奖励,其中:5IF<9,奖励1.0万元/篇;9IF<15,奖励2.0万元/篇;15IF<20,奖励4.0万元/篇;IF20,奖励8.0万元/篇;在《Cell》、《NATURE》、《SCIENCE》上发表论文,奖励10.0万元/篇。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理论版发表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奖励0.2万元/篇。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发表论文或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奖励0.5万元/篇。

第九条 指导博士学位论文奖励标准

获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4.0万元/篇;获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励2.0万元/篇 ;获评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0.5万元/篇。

第十条 学术专著奖励标准

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农业出版社等出版25万字及以上学术专著,奖励1.0万元/部。

出版主编的科普专著,奖励0.5万元/部。

第十一条 授权专利、植物品种权与动植物新品种等奖励标准

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0.1万元//项。

通过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奖励2.0万元/个;通过省级审定的动植物、食用菌新品种,奖励1.0万元/个。

获化学类新兽药注册证书(一类),奖励2.0万元/个;获生物类新兽药注册证书(一类)、获化学类新兽药注册证书(二类),奖励1.0万元/个;获生物类新兽药注册证书(二类)、获化学类新兽药注册证书(三类),奖励0.5万元/个。

获化学类农药注册的,比照执行。

获新型肥料正式登记,奖励1.0万元/个。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建设奖励标准

获批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个;评估优秀的奖励2.0万元/次;获批新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发基地,奖励3.0万元/个。

获批新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等研发基地,奖励1.0万元/个;评估优秀的奖励0.5万元/次。

 

第四章 学科建设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奖励标准

获批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奖励5.0万元/个,一级学科同时获批的另外奖励2.0万元;获批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奖励5.0万元,二级奖励2.0万元。

获批省部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奖励2.0万元,二级奖励1.0万元。

参加全国学科评估,获得第一名的奖励5.0万元;农科类排名2-3名、其他学科排名2-5名,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博士点学科建设奖励标准

获批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奖励5.0万元/;获批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奖励2.0万元/个。

第十五条 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奖励标准

新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奖励2.0万元,评估优秀的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推广的,学校将从技术转让所获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0%奖励成果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七条 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学校将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4年从实施该成果学校取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30%奖励主要有功人员;以股份制形成通过企业实施转化的,学校将用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30%的股份奖励有功人员,该持股人所持股份分享成果实施转化的效益。

 

第六章 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国家、省(部门)、学校表彰和奖励的集体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 集体荣誉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万元/项)

国家级(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性表彰)

1.0

省部级(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

0.5

校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0.1

 

第十九条  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国家、省(部门)、学校表彰和奖励的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2.个人荣誉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获奖项目

奖励标准(万元/人)

国家级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

1.0

省部级

省级劳动模范、省级先进工作者、省十大杰出青年等

0.5

省部级战线先进个人等

0.3

校级

学校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十佳”先进工作者等

0.1

第七章 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二十条 同一业绩、成果、荣誉或其他贡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按级别、档次最高的一次核发,相同项目获得高一级别奖项,再次奖励时则应扣除已发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象为集体和个人的,以国家、部门(省)、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条件者,按归口管理分别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报人事处汇总确定后,提交学校审定。

第二十三条 综合奖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本年度奖励上年度取得的成果或贡献;奖励年度出现漏奖的在下年度补发。

第二十四条 奖励对象为相关集体和个人,奖励集体部分由单位讨论分配办法,奖励个人部分由奖励主持人分配,以学生为主体完成的奖项,原则上用于奖励学生的部分不应低于奖励金额的50%,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综合奖励资金由学校预算安排,凡获得本办法所列奖项,其所需经费从学校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收回相应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所有获奖应缴纳的税款由个人缴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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