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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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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学院(部)、项目负责人三级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策划、立项申报、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推广应用等组织管理工作。

学院(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本单位科研团队组建、项目策划、项目实施等管理工作;为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执行主体,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项目申报

第三条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中央各部委、各省市等地方政府部门利用公共财政资金下达(或通过主持单位转拨)给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基地建设及运行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学校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等委托的研究任务而取得的科研项目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由国(境)外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等资助的合作研究项目等。

(三)其他科研项目:指学校利用教育部划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置的自主科技创新基金;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本级预算和事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科研基地配套建设经费与运行补助经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等。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个人和研究团队的基础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或申请,并报学院(部)审核。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统一组织申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横向科研项目凭签订的技术合同(协议)到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办理立项手续;学校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等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立项实施与结题验收。

第六条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由学院(部)组织初审推荐,在此基础上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组织遴选、择优推荐申报。

第七条申报跨学院(部)、跨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统筹组织、协调申报工作。

第八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项目,合作方须签订科研项目合作合

同(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协议),必须经校长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合同(协议)方为有效,校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学校名义签订技术合同(协议)。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重点审核技术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项目执行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合同(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复(签订),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或出现的重大事故,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逐级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项目启动与实施,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内,如因健康、调离学校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交变更申请,做好研究工作总结和档案资料的归档,经学院(部)初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会同学院(部)督促项目实施,全面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国家级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中期评估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咨询组主持进行。

第十五条 涉密项目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科研记录是对科学研究的原始记载,是科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组应如实、详细、规范地记录与实验设计、发生过程及结果相关的实验数据,并负责定期整理、归档。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合理使用。凡违犯财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将停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所有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在研究期间所积累的与研究工作有关的资料、数据和实验材料等均为学校资产,资产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及时进行结题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部)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延期结题的时间按照相关项目的具体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完整、规范的技术档案,含科研准备、研究实验、总结鉴定验收、成果和奖励申报、推广应用等阶段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纸、音像等文件材料。经审查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科研记录作为科研原始资料留存项目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进行总结,做好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资助项目。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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