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对合同实施审计监督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合同管理,保护学校、校属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全校符合《合同法》内容的合同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学校及其各单位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 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标的、数量与质量、履行期限及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技术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要具体、明确。
第五条 合同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即行生效。需要公证的合同,双方须在合同签字盖章之前办理好相关公证手续。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其权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条 华中农业大学法定代表人为校长。凡以华中农业大学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校长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合同方为有效。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华中农业大学的名义签订合同。擅自签订合同一切后果自负,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委托人签字等),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和期限代签合同,也无权再委托他人为其代理,委托代理人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原委托书收回归档。
第八条以下内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审签,或经其审定后,委托代理人签订:
(一)学校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型企业和兄弟院校之间订立的重要合同;
(二)学校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组织订立的合同;
(三)涉及学校土地、房产等重要资源方面的合同;
(四)校长认为需要直接审签的合同。
第九条 受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以下业务由归口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办理。
(一)普通本科生、专科生的培养合同,委托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二)有关研究生的培养合同,委托研究生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三)成人学历教育(函授、脱产、自学考试等)和非学历教育技术培训有关合同,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统一办理;
(四)有关师资国内委托培养合同,委托人事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五)科技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委托科学技术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六)学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的物资采购合同、外贸代理合同(含仪器设备,实验台、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医疗器械、实验耗材、软件、数据库、电子文献等),委托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七)基本建设工程(含拆迁还建,安全防范、技术防范和网络等新建工程)的有关合同,委托基建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八)水、电、修缮等方面的有关合同,委托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九)食品、运输、煤气等方面的有关合同,委托后勤集团负责人统一办理;
(十)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修缮工程等有关合同,委托保卫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十一)网络修缮工程有关合同,委托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统一办理;
(十二)学校借款合同,委托计财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十三)学校学生人身保险合同,委托校医院负责人统一办理;
(十四)其它委托未尽的有关合同管理,由校长临时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十五)每个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管理合同,并将其名单报学校审计部门。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校名等无形资产商业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取得国家正式营业执照的校属各公司对外需签订合同的,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内校长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事项,可按《合同法》的要求,由双方商议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有关自然人(含农村经营承包户)与学校签订合同,需要学校支付资金和物资,资金总额达人民币壹万元以上的,签约之前,要求对方提供可靠的担保。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责任划分
依据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合同中代表华中农业大学签字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合同第一责任人。合同起草到执行过程中造成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四条 合同制作和审核的基本程序
(一)合同第一责任人方负责组织合同的洽谈、起草、送审和签订,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以及安全保密和文字语句的规范负责。合同起草完毕,其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合同纸质和电子版本一起送有关职能部门审签;
(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在全面把关的基础上,重点负责审核合同送审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和制度,在合同纸质版审查签字后,第一责任人方应连同电子版本一起报送审计部门;
(三)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合同法》重点对合同送审稿在合同类型、基本要素、资金往来、违约、争议等条款方面进行总的风险评价,然后出具合同审计意见书;
(四)合同第一责任人方持经过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合同审计意见书和经过逐级审查过的正式合同一式若干份,经过校长授权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和盖章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送审合同的全部资料档案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存档,接受有关上级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 校长直接审核签字的合同,由协助校长起草合同的负责人直接请示校长办理,是否需要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由校长决定。
第十七条 每份合同审计的时间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事务机构、社会工程造价机构等把关的合同,依据实际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未经审查、或未经校长授权,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将追究合同中代表华中农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方签字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不论是单位合并、分立、还是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变动,原已签订的有效合同不能因此而变更或解除,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校审计部门对生效合同的履行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时,合同的签订或申办单位及当事人,应如实提供合同原本、附件及履行情况的资料。审计调查结束,应向主管校领导提出审查报告。对全面履行合同的单位和经办负责人通报表扬。对给学校和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其主管机关有效证明以后,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部分或全部免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除将签字盖章的纸质合同正式文本送对方外,还应按要求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送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以便进行管理监督和财务结算。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30日实施的《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对经济、技术合同实施审计监督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