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字[2010]1号)精神,为加强对湖北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湖北省财政拨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的差旅补助、生活补贴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不划转下拨。科技特派员于每年12月前向科学技术处上报《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表》并附相关票据一次性签字报销,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0.8万元。
第六条 学校每年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优秀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其驻点企业联合申报的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
第七条 计财处会同科学技术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科技特派员对资金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