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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2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0]36号)精神,推动中小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是指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方”)与高校或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校方”)开展长期稳定合作,企业提供主要研究经费,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科技资源,共同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是湖北省技术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设立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宗旨主要是引导中小企业面向市场,依托高校科研力量,加快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四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开展技术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二)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参与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三)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四)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申请认定条件

第五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行认定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为:

(一)企方必须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方属于中小企业,具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确定;

(三)企方和校方具有3年以上合作史,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制度完善;

(三)中心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产学研结合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创新团队;

(四)校方有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

(五)企方投入中心运行及研发经费,近三年年投入不少于20万元。

(六)中心将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了转化,并取得较好效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求,定期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

第八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申请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以企方为主)按照相关指导文件要求,认真填写《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申报书》,经双方签章后,报送所在地市、州、县科技局;

(二)市、州、县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章后,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省科技厅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综合评审论证;

(四)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综合评审论证意见,拟定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

第九条 认定的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授予“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称号,并颁发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认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校方保管,副本由企方保管。

第十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批准后,省科技厅将根据企业投入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经费额度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后补助。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校企双方应签订长期的共建合作协议,对于具体项目(课题)合作可单独签订协议。研发中心双方人员隶属关系不变,研发中心在协议范围内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二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由校企双方协商分任正副主任。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审定中心研发方向、规划、年度计划、双方提交的研发任务等;监督和审查中心经费预决算;决定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同时可由双方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中心的技术研发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运行研发经费主要由企方提供,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可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新产品、新工艺等知识产权归校企双方共同拥有,也可协商确定其归属。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五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因故终止,须报省科技厅备案。校企合作双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年底向省科技厅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考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度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年度检查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检查对象为省科技厅认定的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主要依据其年度工作总结进行检查。

省科技厅对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报送的《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年度总结》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对各中心年度运行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编制《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年度运行报告》,并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认定或上次绩效考核满三年的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

各中心对近三年工作进行自查,认真填报《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绩效考核自查报告》,签章后报送省科技厅。绩效考核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中介评估机构(专家组)在绩效考核完成后,出具绩效考核工作报告。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核工作报告,结合年度检查情况,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为优秀、合格的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省科技厅将再次颁发证书,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期满后复核,延期复核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报送材料需实事求是,发现内容不实,情节严重的,将直接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展达到大企业标准或建立了省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可以不参加年度检查或绩效考核,视为自动退出。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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